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

被引:258
作者
税兵
机构
[1] 澳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 “知假买假”; 同位阶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1 [最高人民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了第23号指导性案例,以此回应争议颇久的"知假买假"纠纷,亦引发了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问题,有待实现学说与判例的互动。对琐碎的"规范集合"作体系化思考,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是请求权聚合规范,它确立了一种法定的加重责任制度。在规范性质层面,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填补性赔偿责任并行不悖,各自赋予当事人独立的请求权;在规范竞合层面,《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与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水平分工的同位阶规范,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权基础;在规范适用层面,通过辨识"十倍"、"明知"、"损失"等裁判要素,法院应当将重大过失排除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以实现该制度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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