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8 条
《合同法》第158条评注(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被引:10
作者:
金晶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通知义务;
通知期间隐蔽瑕疵;
合理期间;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0.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不真正义务。本条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买卖,适用于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形态下的物之瑕疵,不得准用于权利瑕疵。收到标的物,构成本条前置性事实要件。怠于通知是本条唯一构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适格或期间经过两种情形。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通知为观念通知,形式自由,内容须具体明确。在承认(真正的)质保期独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条的质量保证期,实为不真正质保期,即约定的最长客观检验期间。本文采实体抗辩权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本条不排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自由竞合,与性质错误构成有限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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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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