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工具属性之法哲学思考

被引:25
作者
刘宪权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智能机器人; 责任主体; 工具属性; 犯罪工具;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20.05.002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对工具范围的历史变迁规律进行分析可知,工具的本质属性在于不具有自由意志和具有可支配性。"工具属性"与"工具"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仅能作为工具存在,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不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也有可能作为工具。智能机器人与石头等物品的不同主要在于其具有人才具有的智能成分。弱智能机器人虽然具有工具属性,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分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工具属性。在强智能机器人被行为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时,对该行为人应以间接正犯来认定。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智能机器人均是犯罪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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