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条的解释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方式及法律效力

被引:27
作者
方新军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让与通知; 受让人; 债务人; 第三人;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3.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多个法律漏洞需要填补。无论是对该条进行目的论扩张,还是进行目的论限缩,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债权人,债权让与通知的规范目的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保护债务人,第二是确保受让人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通知的主体应扩张至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应扩张至诉讼方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公告方式。关于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无论问题多么复杂,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是解释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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