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买儿童犯罪的法益追问与规范再造

被引:16
作者
黄晓亮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儿童受监护权; 刑事政策; 收养制度;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0.07.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拐买儿童犯罪使得儿童脱离了原来被监护的状态,直接切断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管理,严重侵犯了儿童受监护的权利,也侵犯了儿童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立足于这种认识,应当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并切实贯彻严厉惩治相关具体政策。刑法上应该将犯罪对象统一划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展拐卖儿童罪的行为方式,惩罚情节恶劣的收买他人出卖之亲生子女的情形。改进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模式,上调收买被拐买的儿童罪的法定最低刑,新增加重的犯罪构成。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刑事政策,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改进我国的收养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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