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

被引:1
作者
王洪平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第三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团体;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6.12.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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