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绿色发展法

被引:38
作者
徐祥民 [1 ,2 ]
姜渊 [1 ]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
[2] 浙江工商大学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法; 传统发展观; 绿色法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往的发展属于以物质财富增长为测度"上升性变化"基本指标的传统发展。这种发展模式造成了绿色的消退,而提供支持的传统发展法是绿色消退的重要法制原因。绿色发展是化解人天矛盾和维护、恢复"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传统发展法无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绿色发展是在环境硬约束下的发展,属于参与传统发展建设的主体不乐意接受的发展类型,它的实行必须借助于绿色发展法的强力推行。绿色发展法是对作为传统发展之"极而反"的法律表达,它既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一个法律部门,也不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法律体系,而是纠正传统发展法之偏的法律体系。绿色发展法服从科学,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差异性,是整体推进之法、国际和区域合作之法、直接规制目标商定之法和以政府为基本责任主体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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