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别效果

被引:34
作者
曹相见
机构
[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 特别性; 集体所有; 集体财产; 集体成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17 [国际经济法学];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和现实性,并存在合二为一和相对分离两个层次,前者以归属为中心,也即个人主义的现代所有权;后者以利用为中心,分化为以功能为目的的归属所有权与以权能为中心的支配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系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但集体兼有归属所有权和支配所有权,承载了农民社会保障等政治功能,从而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间法人属性。结合农民集体的政治性、非法律主体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管理所有集体财产,但不得破产或非依行政决定解散、合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的财产混同。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具有同一性。从成员的退出权和集体所有对成员平等的要求角度予以考虑,应设立集体股来动态调整成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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