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特别性

被引:42
作者
房绍坤
宋天骐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成员权利; 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22.02.021
中图分类号
F321.32 [集体所有制];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更加明确,其法律地位的明确性就在于其特别性,而特别性又根源于成员的特别性。具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身份和成员权利具有特别性,成员身份的特别性体现于成员身份的多重含义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成员权利的特别性体现于成员权利的身份性与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权能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权关系具有特别性,其体现于民法典法人分类中特别法人设定的中国特色,以及法人与成员之间自治与强制的双重维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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