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26
作者
李奋飞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第188条第1款; 目的解释; 亲属证人; 对质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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