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化的法实现

被引:38
作者
姜楠
机构
[1]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法实现;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0.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在既有立法中,通说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然而农民集体并非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主体概念,其具有一定模糊性。对集体土地所有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个概念的甄别,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化的关键。法律意义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非农民集体,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规范意义在于宣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主体为农民集体。从目前农村实际情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现状来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合理性。以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为导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特殊性。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内部机关以便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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