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基本思路

被引:7
作者
石必胜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过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涉案行为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如果是技术服务,则进一步认定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然后再认定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包括两个要件:是否知道公开传播的事实;是否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侵权性质。
引用
收藏
页码:79 / 84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