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研究

被引:8
作者
赵振士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 取缔性规定; 合同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其只具有拘束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而不具有拘束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外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但为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其他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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