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 条
环境法的普遍责任原则及其对诉讼制度的要求
被引:2
作者:
徐祥民
[1
]
付彦彦
[2
]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环境法与生态文明研究所
[2]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普遍责任原则;
环保监督权利;
履责权利;
公民检举诉讼;
D O I:
10.19836/j.cnki.37-1100/c.2021.01.016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普遍责任原则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包含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环境法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赋予普遍责任主体个人和单位的"环保监督权利"属于履责权利。"履责权利"像其他权利一样需要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对作为高尚权利的"环保监督权利"而言,需要设置"成就激励"。权利主体的"成就"目标,可以是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对环保的监督。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既可实现对"环保监督权利"的救济,又能对这项"高尚权利"的行使提供成就激励的一个途径,就是将举报权和诉权对接,建立公民检举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57条第二款中,就"对环境管理机关举报"的规定开通起诉"单通道",是可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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