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

被引:11
作者
徐祥民
张红杰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生态文明; 义务本位; 环境保护;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10.01.009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人类解决个体与整体之间关系的法则主要有自然法则作用下的有力者居之、个人主义的"有理者居之"和团体主义的"共享而后自有之"三种。以"弱肉强食"为特点的有力者居之与当今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应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选择。"有理者居之"在当代表现为有权者居之,而权利内容的增加和权利主体的增加都只能使业已紧张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加剧。权利对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只对全部环境利益中的极小部分有效。"共享而后自有之"是应对环境危机的最佳选择,是生态文明时代应遵循的社会法则。"共享而后自有之"法则所规定的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的核心内容有三点,即适应自然、整体优先和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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