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思维的司法运用——以《刑法》分则中“胁迫”的理解为例

被引:8
作者
黄陈辰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类型化思维; 类型化解释; 法律适用机制; 胁迫;
D O I
10.13216/j.cnki.upcjess.2017.03.000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弥补抽象概念式思维弊端并逐渐取而代之的思维模式,其具有思考维度双向性、归类依据价值性、判断标准模糊性的特点。类型化思维在司法实践领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类型化解释与对法律适用机制的重新理解。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有"胁迫"一词的条文多且具体内涵各不一样,因此对《刑法》分则中"胁迫"的理解是研究类型化思维司法运用的绝佳范例,有利于更好地阐释类型化思维的特点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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