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领域中数据垄断行为的识别与规制——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数据垄断行为为例

被引:2
作者
姜博文
机构
[1]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垄断; 市场力量; 数据开放; 自我优待; 可携带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数据作为第七大生产要素,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目标。但对于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问题,价格理论等传统主流反垄断理论既无法很好地判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也无法识别新出现的数据垄断行为,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数据反垄断困难重重。贝恩式市场力量理论为数字经济中经营者市场力量的判断提供了理论工具,其将关注点集中在排他性市场力量对于市场结构的破坏,把数据进入壁垒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核心依据,以此为基础,对滥用数据优势地位的新型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明确拒绝数据开放、数据自我优待等数据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正当理由,并通过对可携带权制度的再构造,实现对于数据垄断的事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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