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法理基础——对人格权编不能在民法分则独立规定四个理由的分析

被引:5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人格权编; 确定的法律概念; 人格利益; 民事权利类型; 逻辑体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关于人格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立法机关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之后,反对方提出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理由,即人格权是民法不确定概念,只能在民法中碎片化表达;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不同,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应当由民法总则特别是《宪法》规定;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就破坏了民法的结构、逻辑和民事制度体系。这四个理由不足以动摇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的理论基础,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符合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圆满性和自洽性,能够成为民法典大厦中的一个坚实可靠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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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6 / 139+208 +208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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