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补偿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涵——基于甘肃省天祝县草原补奖政策的分析

被引:9
作者
潘佳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草原生态补偿; 补偿主体; 权利义务;
D O I
10.16822/j.cnki.hitskb.2015.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2.64 [草原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生态补偿概念的核心是生态补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草原生态补偿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主体范畴:"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范畴、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主体范畴。甘肃省天祝县草原补奖政策的实践表明,草原生态补偿主体是国家,受偿主体是牧民(村民)。基于"国家—牧民"这一对基本主体范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草原生态补偿的一般性权利义务关系。在草原生态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如组织管理主体、主要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评估主体等,彼此之间或者与牧民之间会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可以初步归纳出"正外部性"生态补偿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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