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京津风沙源区的案例分析

被引:5
作者
潘佳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域生态补偿; 补偿主体; 财政转移支付; 权利义务关系;
D O I
10.16822/j.cnki.hitskb.2014.05.016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京津风沙源区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区域补偿主体为中央政府,受偿主体为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张家口市政府;其他有关主体有:各级政府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部门,以及企业、个人等各类社会组织。京津风沙源区的区域补偿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以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还存在群众自筹资金及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根据生态补偿有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不同及其角色行为,可以归纳出三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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