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现状反思与前景分析

被引:19
作者
梁君瑜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复议机关; 共同被告; 特殊共同诉讼; 原处分主义; 前景分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然而,从实施现状看,由于该制度在共同被告间举证责任之分配、原告不服一并裁判时被上诉人之确定方面尚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故对操作规则的完善刻不容缓。完善操作规则乃是回应当下的司法实践所需,这无可厚非且实属必要。但从长远来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因背离处分权主义的诉讼法理与"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法原则,并可能助长复议机关不作为或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投机倾向,故其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应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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