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本位论对权利本位论的批评为讨论对象

被引:21
作者
钱大军
机构
[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 环境权; 环境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境问题的突出迫使学者重新考量环境法的本位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有学者认为环境法无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以权利为本位,对其进行分析和批评,并提出意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义务本位理论。针对义务本位理论的批评与建构,有必要重新回到权利本位理论来研究环境法应该以权利还是义务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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