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位足迹刑法规制的功能性偏误与修正

被引:13
作者
杨楠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个人数位足迹; 公民个人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数据保护;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个人数位足迹法律属性的认识偏颇,不仅冲击刑法教义学的体系性,还危及整体法秩序的统一。纵使在实然层面上征表多重法益,但数位足迹更当为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数位足迹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既可有效规避法规范间的冲突,还对公民个人信息外延的限制有所裨益。未经同意而利用技术手段爬取他人数位足迹的,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采集数位足迹造成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损害的,或为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为之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用户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收集自己数位足迹的,因欠缺法益侵害性而不构成犯罪;网络服务使用者未在合理限度内管控数位足迹而造成损害的,应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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