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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机制
被引:1
作者:
段鸿斌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察法》;
执法检查;
监督权;
监督协调机制;
D O I:
10.13734/j.cnki.1000-5315.2019.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监察法》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体系中的新的监督方式,其"法律巡视"作用还未得到全面显现。监察机关既是《监察法》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同时又对本级人大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需要合理解决监督交叉问题。《监察法》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三个层面,即从实然性效力、应然性效力与道德性效力检查《监察法》的全面实施;从改革目标任务落实、监察权法治化运行、监察机关工作机制完善等方面检查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落实;适用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与效率性标准监督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依法履职。各级党委对本级人大组织开展《监察法》执法检查负有政治领导与工作支持责任。上一级监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处理《监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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