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救济时过错的认定

被引:11
作者
祝建军 [1 ,2 ]
机构
[1] 深圳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基地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关键词
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 过错; 举证; 禁令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救济必须要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遵循FRAND原则,且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为前提条件。提起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适格的原告,通常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适格被告通常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主张禁令救济时,应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具有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从而给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供禁令救济的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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