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被引:20
作者
王华伟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解释; 主观解释; 客观解释; 外部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由于传统犯罪形式开始网络化变异,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且新设网络犯罪条款明确性不足,网络犯罪领域的刑法解释论面临更多难题。僵化的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脱节,在快速变革、迭代的网络时代并不可取。立法原意应当被充分尊重,但是它只是概括性地阐明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与动因、法益保护目标、规范保护目的,而往往不涉及对具体概念的微观理解。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刑法条文设定一个具有权威性、正当性的规则框架,只要刑法适用不违背基本的立法初衷,在立法者没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并不反对司法者对具体概念做出符合社会发展变迁、契合民众一般理解的解释。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传统内在立场之争以外,网络时代的刑法适用也应注重刑法解释的外部性。刑法解释者应当对相关的信息技术原理具备基础的了解,拓展视野将刑法之外的规范评价作为知识资源引入教义学体系,适度考察刑法解释可能附带产生的外部效应与刑法之外的多元的网络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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