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问题研究

被引:33
作者
吴昭军
机构
[1]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终止; 破产; 解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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