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谬误与补正

被引:22
作者
张先贵
机构
[1]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财产所有权; 法定代表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为破解集体所有权人虚位的难题,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并获得部分学者的支持。然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实定法的规定,不利于保障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结构复杂化等诸多负效应的发生。本着对我国现行实定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要义之尊重,维持并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克服集体所有权人虚位难题,实乃理性之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所得的收益由集体和成员享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集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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