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

被引:7
作者
陈云良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分级诊疗; 转诊行为; 法律性质; 救济途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分级诊疗制度下,转诊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事实上的不能,而是法律上的无资格。转诊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事实行为,其保护的对象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确认,其保护的对象为患者的生活保障权。转诊行为之所以呈现出双重法律性质是基本医疗服务成为拟制公共产品过程中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在明晰转诊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我们应坚持转诊意见在转诊行为中并非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同时通过转诊意见的规范调整转诊行为,明确转诊行为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将转诊意见纳入行政诉讼或国家损害赔偿之诉,这对于规范转诊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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