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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证据裁判——以张辉、张高平案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15
作者:
谢澍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证明模式;
整体主义;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3.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张辉、张高平案是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下的又一冤案。从证据裁判原则的三层含义进行考察,本案证据链条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相关证据能力存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理应对张辉、张高平作出无罪判决。但我国"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注重形式(书面)真实而非实质真实;体现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而非等腰三角诉讼结构之下的交互理性;助长"侦查中心主义",有碍发现真实。而证据裁判原则在缺乏自由心证主义之密切配合的境遇下,也显得孤立难援,甚至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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