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被引:21
作者
甘强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消费者地位; 弱势权威; 消费者自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1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关于我国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范围一直没有定论,根本缘由在于对"消费者地位"的认识分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度绩效亦因此大受减损。基于理性"消费者"的人像假设、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限度、互联网时代引起的消费行为实质变革、市场的运作逻辑以及中国语境下"弱势权威"形成的可能等因素,应重新认识和确立"消费者"地位,即"消费者"的法律形象并非弱而愚,而是能够独立、理性参与并影响市场的自立主体。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实质并非向消费者倾斜,而在于参与主体均遵循交易规则为行为时参与主体的权益便能够实现。对"消费者"地位的这一重新认识不仅有助于克服既有的相关法律的内在逻辑矛盾,而且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制度创新的方向,同时预示了相邻法律及司法对"消费者"的引入与作用限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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