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

被引:31
作者
申晨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 美国埃默里大学
关键词
夫妻财产法;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家庭共同体; 个人意志;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8.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人意志"价值是夫妻财产法中的基本矛盾,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反映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架构关系。《婚姻法》现有规定将约定财产制边缘化。家庭财产、离婚率和"少子化"等时代变化引发了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向"个人意志"价值一端的位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试图对此展开修正,但受到了一些质疑。法定财产制的不周延性、对不同价值诉求群体选择空间的保留、议价程序前置带来的收益,均证成了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正当性。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路径包括约定财产制本身的制度细化,以及与法定财产制的联动改革。对个人本位的价值修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的目标是辩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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