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

被引:53
作者
陈兴良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过失犯的危险犯; 过失犯的具体危险犯; 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5.001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D951.6 [];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德国刑法中,存在着过失犯的危险犯的立法例,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过失犯的危险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过失犯的危险犯应当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以故意犯的危险犯为立法前提,因此,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过失犯的危险犯。这种立法状况,和我国所特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处罚体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为了给行政处罚预留空间,我国刑法将那些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都予以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过失危险行为一般都只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不能进入刑事立法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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