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被引:7
作者
李磊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享单车; 低龄骑行人; 安全注意义务; 赔偿责任;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91230.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共享单车公司作为营利性经营主体,对低龄骑行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理论依据是危险开启说及报偿理论。共享单车用户使用注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亦不能排除该义务。该义务包括对低龄骑行人警示、阻断义务及充足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共享单车公司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无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间接责任,有第三侵权人介入时则应先根据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过错大小按比例划分各方相应的赔偿责任,再由共享单车公司承担受害人部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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