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时代刑法如何避免“行政化倾向”

被引:8
作者
沈明磊 [1 ]
庄绪龙 [2 ]
机构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法定犯时代; 行政化倾向; 行政前置法; 辅助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社会分工精细化的时代背景下,"风险社会"特色明显,法定犯逐渐成为刑法立法、修正的主要领域。在法定犯时代,刑法及其司法实践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行政化倾向",刑法判断的独立属性逐渐式微。在归因论上,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经由独立或者联合司法机关等方式介入刑法解释的制定和发布,成为法定犯刑法解释背后的"实质主体",由此直接造就法定犯入罪标准"权力垄断"的特色,刑事裁判呈现"专业依赖"的趋势。在法理上,刑法及其司法实践应避免"行政化倾向",应当坚持作为部门法的独特判断属性。具体而言,在规范要素分析视角,应当对作为前置法的"国家规定"作体系归纳,对行为的法益侵害作实质解释,对行为人责任要素作独立性考察;在刑事裁判结论及其合理性的验证视角,可以考虑建立专家证人咨询制度、长效激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制度以及边际事实考察等辅助制度,确保法定犯时代的刑事裁判结论合法、合理、合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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