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新探

被引:24
作者
程琥
机构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合法性审查; 重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当前我国行政法治正处于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的转型期,形式法治强调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这对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面对实质法治的挑战,当前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废有较大争议。从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出发,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明晰司法权与行政权权力边界,保证依法行政原则在司法审查领域必要延伸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长期坚持。同时,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应固步自封,应当围绕实质法治的挑战和要求进行回应和创新。合法性审查原则创新的基本思路是构建形式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合法性有机统一的合法性审查范式。形式合法性审查是初次审查,先依据硬法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职权要素、事实要素、依据要素、程序要素进行审查,这是从行政行为广度上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形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行为,才能进入二次审查,未能通过审查的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迳行作出判决。实质合法性审查是二次审查,依据软法规范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进行审查,这是从行政行为深度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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