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内涵与适用——以《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六)项为核心

被引:18
作者
于洋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明显不当; 行政裁量; 实质合法; 审查标准;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7.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对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审查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困境,表现为适用范围的分歧以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划分没有遵循统一的逻辑,从而导致审查标准适用的混乱与杂糅。回归规范体系本身,通过立法原意与体系解释,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应仅适用于法效果裁量;基于该审查标准判断的关键在于行政自主性与拘束性的平衡,故而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理由说明,采用客观、多元化的标准进行认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判断标准:结果畸轻畸重、不合理迟延、方式不当、违反立法目的、忽视相关因素、违反基本原则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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