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自然人制度规定的进展与改进

被引:10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监护; 进展; 改进;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6.05.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规定的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三个较大的进展,即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改变为不满6周岁,规定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这三个问题的进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民法总则制度的重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对其进展进行理论说明,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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