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11
作者
葛江虬
机构
[1]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虚拟主体; 名誉权; 社会评价; 网络社会;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17.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引用
收藏
页码:1 / 11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28 条
[1]   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探析——从一起淘宝网店的名誉权纠纷切入 [J].
徐龙 .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 (01) :40-46
[3]   未成年人模仿侵权相关问题探讨——对“喜羊羊案”判决的评论与展开 [J].
葛江虬 ;
余小伟 .
交大法学, 2014, (04) :159-174
[4]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正本清源——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 [J].
韩艳 .
政治与法律, 2014, (01) :101-107
[5]   论侮辱侵权责任 [J].
岳业鹏 .
法律适用, 2014, (01) :101-105
[6]   论人格权商品化 [J].
王利明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 31 (04) :54-61
[7]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 [J].
葛云松 .
法学, 2013, (05) :93-105
[8]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 [J].
李岩 .
法学, 2013, (04) :81-91
[9]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J].
王利明 .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2 (0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