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作为法律主体的伦理与技术——基于历史进路的考察

被引:8
作者
孙聪聪
机构
[1]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法律主体; 权利能力;
D O I
10.13624/j.cnki.jgupss.2015.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罗马法通过"人格"技术将法律主体资格赋予不同身份的人,反映了等级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国民法典》以理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将法律主体资格直接赋予所有的(法国)人;《德国民法典》以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为基础,以伦理上的人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为依据,规定所有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享有权利能力,并赋予法人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以权利能力表彰的人格制度并不意味着主体资格由国家立法赋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来自于自然人格先验的伦理基础,不能被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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