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的法治进路——对破解环境保护“搭便车”难题的思考

被引:18
作者
李嵩誉
机构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搭便车”; 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共担; 空间环境单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在环境保护事务中,"搭便车"是行为主体的常见选择,因为环境保护事务存在支持理性经济人"搭便车"的条件。地方环境执法者也会受经济人理性的驱使,从而寻求以最小付出获取环境保护收益,不愿意为实现多主体共享的环境利益而付出,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等待其他责任主体成为付出者。地方政府之所以倾向于选择"搭便车"策略,是因为存在跨行政区的环境保护事务,存在环境保护事务和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之间"一与多"的关系。防治责任主体"搭便车"的有效办法,是利用处在同一空间环境单元中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共生关系,建立"多"行政区对"一"空间环境单元环境保护的责任共担机制,利用不同行政区之间存在着环境利益消费的竞争关系,建立制衡机制来代替现行法律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机制须具备以下要素:对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的立法宣告,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机制的组织形式、决策制度和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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