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

被引:14
作者
钱海玲 [1 ]
张军强 [2 ,3 ]
机构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3]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流量劫持;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竞争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依据流量劫持的不正当性的严重程度可以将流量劫持分为黑色流量劫持和灰色流量劫持。认定流量劫持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比较的基础上进行。首先"将得流量"是认定流量劫持的前提。认定"将得流量"时,要考虑用户的使用习惯、心理预期以及互联网行业惯例等因素。其次,在客观上分析流量引导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在互联网竞争空间狭窄、依附巨头开展业务模式主导的情形下,对干扰不应做负面评价。通过考量正当技术接触的边界、是否具有区别对待、风险提示设置标准是否科学等因素认定流量引导行为的正当性。最终综合考察保护真正的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具有良好的竞争效果等价值因素,对流量引导行为的正当性进行综合评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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