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裁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及其消解

被引:36
作者
胡铭
张传玺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裁判; 审判中心主义; 程序正义;
D O I
10.13658/j.cnki.sar.2020.01.022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裁判的运行逻辑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机理存在显著冲突。弱人工智能裁判的实践样态与强人工智能的未来图景已出现了对基本的司法原则和价值的减损,并使得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诸多制度设计被消解。现代科技与司法相结合已然是一种显性趋势,在充分利用科技红利促进智慧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应通过规制算法黑箱、限制人工智能裁判的适用、保障人工智能裁判中的律师参与、强化基于人机协同的说理等措施,消解技术融入司法所产生的冲突,以实现人工智能裁判在绩效和程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引用
收藏
页码:213 / 221+248 +248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27 条
[21]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J].
陈光中 ;
步洋洋 .
政法论坛, 2015, 33 (02) :120-128
[22]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J].
汪海燕 .
中国社会科学, 2015, (02) :103-122+204
[23]   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J].
陈瑞华 .
中国法学, 2014, (03) :177-195
[24]   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 [J].
陈景辉 .
中国法学, 2013, (03) :46-61
[25]   刑事司法裁判的三种形态 [J].
陈瑞华 .
中外法学, 2012, 24 (06) :1105-1123
[26]   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 [J].
刘树德 .
中国法学, 2011, (01) :68-76
[27]   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J].
舒国滢 .
政法论坛, 1999, (03)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