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被引:22
作者
金幼芳
王凯莉
张汀菡
机构
[1]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 信息数据保护; 算法滥用; 算法监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大数据杀熟"因其自身特点难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规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基于平台"收集信息-算法加工"的运作逻辑,将其定性为对信息数据和算法的滥用,从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管理的角度研究其规制路径。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可有效补充"告知同意"制度,但对于自动化决策的规范仍缺乏具体明细;此外,用户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司法救济难题也亟待解决。对此,应该借鉴域外经验,进一步完善"告知同意"框架,细化算法监管路径,考虑合理规定数据可携权等方式来修正立法内容;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等制度来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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