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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
被引:17
作者:
陈结淼
王康辉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
人工智能;
交通肇事;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其广泛使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其中,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严重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既是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具有刑罚的正当性。但因无人驾驶汽车这个智能体缺乏刑事责任主体的必备要素且无法考证其主观罪过,故不应成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对此,我们应根据犯罪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案件的实际,划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刑事责任。为有效规制无人驾驶汽车严重交通肇事"行为",建议刑法增设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人工智能监督过失罪、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罪等罪名,构建科学的应对无人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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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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