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的概念厘清与适用原则

被引:14
作者
孟强
机构
[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习惯; 法源; 政策; 判例法; 物权法定; 抽象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0条正式规定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立法并未采用"习惯法"的概念。政府的限行限购、去极端化等"政策"均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无需再赋予政策以法源的地位。习惯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无法通过习惯创设新物权。司法实践中,习惯宜留待个案查明而非抽象出一般规则,且不宜推广、长期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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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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