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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以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为基础
被引:25
作者:
于改之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来源:
关键词:
非法索债;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自力救济;
保护法益;
财产损失;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11.00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确定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混淆了权利侵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基于刑事政策的诉求,该款规定应当属于注意规定,其主要教义学根据是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该款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以其他方式索取债权的行为;索取非法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对于索取超额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在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不应当将之评价为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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