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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分析
被引:9
作者:
陈文涛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权利行使;
敲诈勒索;
财产权利;
非法占有目的;
恐吓行为;
D O I:
10.14060/j.issn.2095-7939.2019.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使用胁迫手段的权利行使行为,需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学界一般将涉及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分为3种类型,即被害人用恐吓手段从盗窃犯等不法占有者手中取回财物的、行为人认为自己"吃亏"而提出较高民事赔偿要求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使用了恐吓手段的。在这3种类型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不具备针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可能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不具备敲诈勒索罪要求的恐吓行为。特别需要重视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恐吓行为必须是以"恶害"为内容的,使他人的意思自由受到不当限制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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