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的司法适用

被引:4
作者
易继明
韩萍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公共领域; 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领域保留;
D O I
10.15983/j.cnki.sxss.2022.0910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是指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知识领域,包括非可版权和可版权但基于公共利益所形成的公共领域、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以及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权利的作品。“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利益平衡理论”均蕴含着公共领域保留理念。公共领域可帮助确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实现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的。通过对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当事人和法院对公共领域理论的适用方式发现,公共领域理论既可作为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适用,也可作为增强判决说理的理由应用。统一公共领域的内容和司法审查原则,可以实现公共领域理论指导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运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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