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重构

被引:18
作者
王浩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表见代理; 代理权表象; 善意无过失; 意思表示解释; 本人可归责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所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是指本人对外作出了旨在证明代理权存在的通知,故相对人无须再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进行调查核实。当然,代理权通知是否存在,如同意思表示的解释,取决于相对人的视角。同时,对代理权通知的成立、效力,还可类推适用有关意思表示成立、效力的判断规则。比如,本人欠缺行为意思、通知意识的,或代理权通知不成立,或本人可撤销代理权通知,结果均不发生表见代理责任。在此意义上,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旨在保证外部的代理权通知与实际内部关系的一致,杜绝本人作出通知后又以内部关系对抗相对人。至于代理权通知与本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至少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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